1.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债权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根据标的物属性得不同,债权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债权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根据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债权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权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权分为主债与从债。
7.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债权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一、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吗
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
具体而言,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产生的债;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产生的债。
二、所有权对债权优先是什么意思
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定限物权以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为标准而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于担保物权之情形,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得申请拍卖担保物,实行其担保物权,则无论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够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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