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载人死亡怎么量刑,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时间:2023-04-20 20:03:57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醉驾载人死亡怎么量刑

醉驾载人死亡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求有一人死亡,因此醉驾致乘车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基准刑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

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六个月刑期;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我们可以了解到醉驾载人死亡的行为是会被判刑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所以日常生活中开车的事情一定要注意了,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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