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污染录像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的通知,传播了淫秽的书籍、电影、音像、照片和其他淫秽物品,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立案追诉:(1)对他人传播300到600人以上的情况下(2)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传播污秽视频罪法庭能怎么样判
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既遂判罚有两种情形:
1、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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