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王云匀(另案处理)盗窃了蒋松强的一块进口劳力士手表。同年10月,王云匀将盗窃蒋松强手表一事告知被告人伍小军,并叫其联系买家进行销赃。被告人伍小军在互联网上联系一买家后,即与王云匀驾车到桂林市中心广场,二人以31000元的价款将手表卖给一男子(未查获),被告人伍小军分得赃款11000元。经全州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蒋松强被盗手表价值100500元。2016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伍小军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伍小军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蒋松强经济损失50000元,蒋松强对被告人伍小军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小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达到十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小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小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小军的家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蒋松强经济损失,被害人蒋松强对被告人伍小军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伍小军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伍小军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小军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故本院决定宣告其缓刑。被告人伍小军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唐恒建议判处被告人伍小军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伍小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明知赃物帮销赃构成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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