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行判决有异议怎么申诉
1、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执行的生效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提出申诉时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
二、刑事申诉的理由
1、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2、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4、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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