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是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他人擅自删除作者的署名,增加未参加创作的他人的署名,以及改变作者署名方式的行为都是侵犯署名权益的行为。如果真实作者和他人之间对于署名权益进行转让或放弃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作者随时可以对该约定进行反悔。不过,原本基于试图转让或放弃署名权益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他人也有权要求作者返还。反之,如果该约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作者无权再主张署名的权益,否则构成违约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的效力问题应该视不同情形而区别对待。首先,转让或放弃署名权在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情形时应受到严格禁止而绝对无效。如学术论文的署名用于交易,这种行为违背学术道德应当无效。特别是雇佣他人撰写自己的学位论文,这种骗取学位的行为也违反法诚实信用,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
其次,在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应考虑作品是否具有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对于具有较高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作品,其署名权的转让和放弃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其目的在于艺术的体现,而艺术性具有难于脱离于个人的个性因素,他人通常很难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其具有较高的不可替代性。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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