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否认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1、人民法院基于客观事实做出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判决,则该子女成为非婚生子女,丧失婚生子女的身份。
2、母对于非婚生子女应履行抚育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应承担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3、行使否认权的“夫”有权要求母或成年子女补偿抚育非婚生子女所支付的费用。
相关知识:离婚诉讼否认权的诉讼时效
“否认权”,在英国成称之为“否决权”,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撤销权”。
否认权的诉讼时效,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子女死亡或夫承认或同意该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的诉权消灭。
为稳定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否认权的行使应有一定的时效限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诉讼时效以1年为宜,即自子女出生或知道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内提起否认之诉。
对于子女提出的否认之诉,则从成年子女知道自己出生情况之日起1年内。
否认权构成要件
第一、须破产人进行了以破产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该行为不以破产财产为标的,自无损害破产债权人一般利益之可能,当然也就无成为否认权行使对象之可能,因为否认权之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之一般利益。
第二、该行为须有害于破产债权人之一般利益。如破产人之行为无害于债权人一般利益而被行使否认权,自然有悖于否认权之立法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破产否认权行使对象的破产行为所损害的是破产债权人之一般利益,而不是象有些学者所笼统概括的:"被否认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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