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被告离开住所满一年以上,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者被劳动教养或者监禁的情况下,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若原告在起诉时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双方均为军人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1.被告离开住所满一年以上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满一年以上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在起诉时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吗?
在我国,离婚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因此,如果原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原告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因此,如果原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原告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但需提醒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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