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中常见的被告人认罪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认罪。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但在受贿、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较为隐蔽,犯罪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强,突破口供难度很大,有必要以减轻处罚换取其认罪坦白。调查取证量或调查取证难度极大的案件,如盗窃、诈骗数百起,被害人遍布多处,公安机关侦查困难,此类案件也有必要以减轻处罚换取被告人认罪。
2、被害人过错。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过错,被害人存在一般性过错的,对犯罪人可从轻处罚,但是,如果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如生活上虐待、欺凌犯罪人,挑衅、侮辱、谩骂犯罪人甚至事前对犯罪人实施过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则有必要对犯罪人给予减轻处罚。
3、犯罪动机。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只是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犯罪人是出于孝道、家庭责任或者解决温饱之动机而实施犯罪,则有必要考虑减轻处罚。
4、退赃。目前,犯罪人退赃也是酌定从轻情节。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不会轻易选择退赃,因为对他们来说,退缴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赃款,只是从轻判处几年。对于此类案件有必要以对犯罪人减轻处罚,换取其全额退赃,以最大程度地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二、《刑法》处罚规定
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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