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基于对等原则的刑事司法协助,只要符合互利互惠的前提,就应予以重视,并认真履行提供协助的义务或请求协助的权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协助,不仅包括审判阶段的协助,还包括侦查和执行阶段的协助。中外在相互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时,有条约关系,对联系方式方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联系、转移材料。不存在条约关系或者条约对通讯方式、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时,请求书和所附文件应附有被请求国共同语文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语文的文本。要求的项目必须描述准确、清楚,所附材料必须完整。被请求国应通知请求国补充不符合上述要求且难以代表其处理的请求。中国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需要对外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一般应当逐级上报中央司法机关审查处理,而不是直接联系处理。贯彻国际司法协助原则的意义:推进中外刑事司法合作,加强中外共同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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