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院长被举性骚扰后被解聘,性骚扰他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3-05-06 22:12:27 4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一份重庆移通学院发布的关于《丁某某同志不再担任创意写作学院院长》的通知在网上流传。发布者称,丁某某疑似因骚扰女下属,被举报后免职。对此,当事人小柳表示她曾经多次被丁某某言语骚扰,向学校举报过。重庆移通学院党办也证实该通知属实。

性骚扰他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这种性骚扰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如果说伴有肢体上的触摸这种骚扰行为的话,则骚扰者的骚扰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猥亵;而构成猥亵的话,骚扰者是会被给予治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此案中被骚扰的小柳,之后是可以起诉丁某某要求其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失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何?

精神损害赔偿其实也可以叫做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是对那些受到伤害的人的精神方面进行一定的补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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