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发明专利的罪犯可以获得减刑和其他奖励。因为如果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可以视为立功表现(可以根据专利的利益和贡献获得,如重大立功、立功、嘉奖等)。立功表现可以作为减刑的必要条件和计算减刑幅度的依据,但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因此,仅仅因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就可以对专利申请进行减免,如果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初步审查没有发现拒绝的理由,就可以授予专利,一些囚犯可能通过“专利申请”获得减刑。从时间上讲,实用新型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只需6-9个月,一般成本只有2000-3000元。一些囚犯可以“委托”外部专利机构为他们“创造”一批实用新型专利。外部专利代理机构也非常“愿意”批量“制造”一批实用新型专利,以获得所谓“合理合法”的减刑可能性,《刑法》第78条和《监狱法》第29条规定,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是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关于处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FSH[2012]2号)规定,任何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如果服刑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被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刑
监狱法第29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根据监狱考核结果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予以减刑:
(1)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2)在监狱内外报告重大犯罪活动,(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对于国家和社会
如何在监狱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核实事实真相,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解决其他立功案件
因此,立功构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立功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罪犯在被绳之以法后和宣判前揭露和告知他人的犯罪行为。立功时间是量刑阶段立功与执行阶段立功的主要区别
执行阶段立功是指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如果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作为一种量刑制度,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在判决宣布前,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和揭露的情况。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罪犯们经常相互理解对方的犯罪行为。罪犯被绳之以法后,不仅要说明自己的罪行,还要揭露和举报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它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人提供司法机关无法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
除上述刑法所列的两项立功表现外,下列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分子。罪犯协助司法机关逮捕逃犯可以节省司法费用。因此,这种行为应被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的是,罪犯协助司法机关逮捕的其他罪犯可能是无关者或共犯。只要他们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罪犯,就应视为立功。(2)罪犯自杀、逃跑或其他严重破坏对其他在押罪犯监视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时,应及时向狱警报告,事故不顾一切地消除,等等
效果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不同的立功形式有不同的效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必须经过核实才能成立。核实是指经司法机关核实,证明犯罪人所披露的犯罪行为属实。如果经核实,犯罪人披露的信息不是犯罪事实或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必须能够侦破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明犯罪事实,破获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也应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基于上述,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专利权,则为重大立功。由于发明专利周期长,通常为数年,且发明经济适用,对国家有利,法院也会根据案件情况做出适当的减刑,这对于一个罪犯来说是可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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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条件是什么
如何认定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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