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业欺诈罪
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诈骗罪这一罪名,而实践中商业诈骗通常指的是属于金融诈骗罪,如合同诈骗、货款诈骗、票据诈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我国关于商业欺诈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规定
我国商业欺诈类犯罪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之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予以规定,如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193条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一种是刑法分则条文未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存在于金融诈骗罪中。
但关于财产罪中的非法定目的犯,是否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关于金融诈骗犯罪一直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有必要说与不必要说的争论。对此,立法者没有直接作出回应,而是通过修改《刑法》增加相关罪名的方式,间接采纳了肯定说的观点。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第10条规定:在《刑法》第17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新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其客观方面与金融诈骗罪中的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等犯罪行为具有重合之处,因此,要正确区分本罪与相关的金融诈骗罪,只能通过认定主观方面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方式。由此可见,立法者将不具有(或无法证明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金融欺诈行为也规定为犯罪,使其与原来的金融诈骗罪并列起来,从而间接肯定了原有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地位。因此,刑法学界关于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争论,至少在实然法层面可以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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