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说明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本辖区常住居民往来台湾的申请。
注: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注: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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