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如果夫妻双方决定离婚,可以向民政局咨询或法院起诉离婚的相关程序。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可以通过民政局咨询或法院值班律师,询问相关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决定离婚,并且就离婚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可以向婚姻登记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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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工作电话号码、地址和办理业务的具体流程。因此,民政局的电话号码可以通过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或拨打114电话查询台进行查询。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联系方式,以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因此,民政局的电话号码应当公开透明,方便公众使用。
遇到困难,不要害怕,可以通过民政局咨询或法院值班律师,寻求帮助。民政局的电话号码可以通过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或拨打114电话查询台进行查询,公开透明,方便公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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