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2.0.6条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7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市政的概念
1,是市政主体作用于市政客体及其过程,广义的市政是指城市的政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为实现城市自身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管理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市政是指城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市辖区内的各类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2,国内外许多学者从政治学、行政学、城市管理学等多种角度,对市政这个概念进行分析和定义主要有城市政权说、城市行政说、城市事务说、城市政策说等许多不同或不完全相同的解释。
3,所谓城市政权说,即把市政看作是城市政权,看作是国家整个地方政权的组成部分。
4,所谓城市行政说,即把市政理解为城市的行政管理。
5,所谓城市政治说,即从政治学角度强调政府活动的政治性,强调政治与行政的密切关系,把市政界定为城市中的政治决策和行政执行活动。
6,所谓城市事务说,即是将市政简单理解为道路交通、卫生教育、供水供电、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市政建设、城市公用事业及其管理。
7,所谓城市政策说,即从政策学角度言市政,认为市政是指城市政策,包括城市公共政策的形式、过程、选择等。
8,市政的主体,主要是市的国家政权机关,他是整个国家政权机关的一部分;
9,市政的客体或内容,主要是城市的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的管理;
10,市政的手段,主要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依法治市;
11,市政的过程,同国家的政治权力体系及其运行紧密相联
全文2.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