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借人仅凭借条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借款事实或者借条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借款人对借条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借款事实属于待证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如果出借人提供借条及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借款事实发生时,借款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在双方无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借款事实的发生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出借人已对借贷合意和借款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债务人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应当由债务人申请鉴定。负有申请鉴定义务的一方经法院分配举证责任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由谁来进行?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持异议,原告的举证没有完成。原告须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即申请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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