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补充医疗保险是单位享受5%税惠(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员工来说,是应该合并入当期工资收入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当然,实操中有些地方税局在这一条上查得不严,所以有些单位没有扣个税也没有被查出来。但是,从政策文件上来讲,企业为职工交纳补充医疗保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
凡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视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来源
1、企业工资储备金和企业盈余公积金;
2、外商投资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留存在企业的养老保险费;
3、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在核增工资总额4%风险工资中,可用其中的2%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4、企业年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通盘考虑,每年为职工提取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执行情况,应当每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时,补充养老保险本金连同利息支付给本人。
经市、区、县及有关劳动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凭退休证和"存储单"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
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转移
职工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凭有关证明和"存储单",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
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继承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死亡,死者家属或法定继承人可凭职工死亡证明和"存储单"到区、县社保机构,一次性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授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业务。
2、企业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业务时,须与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协议书》。
3、企业补充养老费从存储之日起,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职工到达规定的可支取补充养老保险费时间。
4、企业存储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时,需填写《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表》和《北京市城镇企业存储养老保险费职工花名册》。"存储表"中的存储总额须与"花名册"中存储金额合计一致。
5、企业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手续并交费后,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开具收据时,须根据"存储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花名册"开列出《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存储单》,做为企业交费的依据和职工将来支取补充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凭证。企业再次为职工存储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在"存储单"上累加追记。
6、企业存储职工养老保险费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自行通过银行收回存款。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支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
7、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全部或部分职工存储补充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改变或取消职工享受企业已为其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权利。
8、存储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采用"委托银行收款""转帐支票"方法进行结算。按季收缴。
9、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企业存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须单设记帐科目,与基本养老金同帐户存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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