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未缴税款的,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
二、哪些行为属于恶意逃税?
1、伪造、变造企业的账簿和记账凭证
这是企业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企业的账簿和记账凭证,申报虚假数目,以此来偷税漏税,这种方式在大小型企业都很常见。
2、建立账外账
一些企业建置真假两本账,真账自己内部使用,当税务人员检查时,就将假账当做真账交由其检查,作为纳税依据。
3、多行开户来隐瞒收入
一些企业在多个银行开户,并且同时使用这些账户,但是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中一个账户的信息,将其余账户中的实际收入隐瞒下来。
4、虚开发票
交易双方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在商品交易完毕开具发票的时候,特意将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或者总体的金额上进行改动,写上虚假的数据。
5、将账簿销毁或者隐藏起来
6、虚假纳税申报
企业将收支的情况、生产的状况、生产的规模等数据做虚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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