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朋友到游乐园游玩,在乘坐过山车时造成腰椎骨折,李先生将游乐园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侵权纠纷案。
原告李先生诉称:2009年10月31日,我与朋友到某游乐园游玩。在玩过山车时,感到安全带有些松动,在转动时被墩回座位,当时腰部便感到麻木。当过山车到终点时我已经无法移动身体,被朋友抬下过山车。回家后,我到医院诊断为腰压缩性骨折,需要手术治疗。2009年11月5日我入院治疗,进行腰椎椎体形成术。后经伤残鉴定,鉴定为伤残程度九级。现在李先生要求游乐园支付医疗费3682.41元,护理费8160元,误工费19467,伤残赔偿金1069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964元,营养费6360元,交通费6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坚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共计184620.41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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