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陈某,男,36岁,某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员。当陈某在办理李某涉嫌贪污一案时,因和李某以前认识,李某的亲属又送给陈某送现金3000元,陈某对李某涉嫌贪污的事实,不追查,不取证,还将原有的主要证明材料和部分票据销毁,掩护李某逃避法律的制裁。后因他人举报被查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应定包庇罪。其理由是: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明知李某涉嫌贪污,而在承办此案时故意不追查,不取证,而且还将原有证据和部分票据销毁,掩盖李某的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不受法律追究,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应定徇私枉法罪。其理由是: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罪的李某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而且还毁灭李某的证据材料,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致使李某不受法律的追究。因而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而不构成包庇罪。其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从犯罪主体来看,犯罪嫌疑人陈某身为某检察院反贪局的侦查员,是担任侦查任务的司法工作人员,这就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条件,而包庇罪的主体就不需要具备这种特定的职权,任何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成为包庇罪的主体;二是从主观上来看,犯罪嫌疑人陈某在侦查李某贪污案时,明知李某是有罪的,但由于和李某有一定的特殊关系,且收受了李某亲属送的3000元款物,从而对李某进行包庇,使之不受法律的追究;三是从客观方面来看,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侦查员的职权,对李某涉嫌贪污的行为,不仅不追查,不取证,而且还毁灭原有的证据材料和部分票据,掩护李某逃避法律的追究,这就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因而说对陈某的行为应定徇私枉法罪。
作者:郭刚
地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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