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运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时间:2023-06-09 09:32:41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G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

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

[案例分析]

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

解决办法:

(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

(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

(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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