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换发申请。依据《护照法规定,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2007年1月1日后护照不再办理延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换发新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签发签证要求的。
护照变更加注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3、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护照信息。
办理护照变更加注的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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