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
时间:2023-04-12 17:32:00 1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

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有六个方面的区别:

(一)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二)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

(三)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

(四)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

(五)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六)责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国家秘密的条件

(一)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

(三)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道;

三、国家秘密的范围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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