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被侵权的起诉流程如下:
1、去法院申请立案;
2、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起诉状、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并缴纳诉讼费;
3、原告就其诉讼请求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据,证据需要经过法庭质证;
4、法院立案后会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法当事人;
5、开庭审理,依法审查诉讼材料并作出判快。
如果构成了侵权,就要积极承担责任,图片侵权的后果是删除图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并未构成侵权,可以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交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警惕图片侵权三大“雷区”
作为宁波的地标,三江口各种风景照片随处可见。然而,最近甬上几家单位却因为使用了同一张三江口的照片而被告上了法庭。其实,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这样的图片侵权案件并不鲜见。刚刚过去的一个月,仅海曙法院就受理了4起图片侵权案件。在鄞州法院去年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也有8起类似纠纷。
法官提醒:从甬上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来看,被告败诉率几乎为100%,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守法,防止官司找上门。
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
为美化环境,鄞奉路上某建筑工地筑起了围墙,并刷上了美丽的喷绘图案。图案的模板,来源于网上图片。不料,最近该施工方却因图片侵权被告上了法庭。
许多人在使用图片时,为图方便习惯上网寻找免费素材。殊不知,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侵权。海曙法院法官说,不少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许多被告接到法院传票时还很纳闷,图片网络上到处可见,谁都可以复制过来使用,难道这也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十二种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故意都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加工改造后也是侵权
宁横路某立交桥下有一张大型广告,广告背景是一张风景图片。一个多月前,宁波两家公司因这张图片被告上了法庭。原告称该风景图片系自己拍摄,对方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并对图片进行修改,侵犯了他的著作署名权、修改权等多项权利。
在甬上法院受理的图片侵权案件中,类似这样涉嫌对作品进行改造的现象并不少见。
一些人可能觉得对原作品进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权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鄞州法院法官解释,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少单位或个人莫名坐上被告席,多是由于被委托的广告代理公司不懂法造成。有一些广告公司为图省事,往往信手找来一张图片,再进行改造就出笼了。因此,大家在委托设计公司制作时,可以让对方提供作品的合法来源,比如是否有经合法的授权等。
非盈利目的不是挡箭牌
在海曙法院近期受理的4起图片侵权案件中,有两起的被告是机关行政单位。被诉的理由一个是因为在某喷绘中擅自使用了著作权人的图片,一个是因为在其官方网页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图片。接到法院传票,两家单位都辩称:他们是出于非盈利目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其中有一种情形就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很明显两起案件中的被告,都不属于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因此并不能以非盈利目的来推卸其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其实,避免图片侵权纠纷的发生,最好就是使用著作权人明确的作品,在其授权后合理使用。法官说,对著作权人而言,在发布作品时,不妨用添加水印等方式标明著作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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