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当事人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面载有杨女士,在交叉路口,遇行进方向禁止通行信号灯时,继续由南往西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与当事人孔某驾驶的中型货车(货车已经达到报废年限)发生相撞,造成徐某当场死亡。
现在这场交通事故责任是在那一方呢?徐某的死有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律师认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死者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孔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杨女士无事故责任。
案例警示:死者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孔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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