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十周岁以上,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扩展资料:夫妻争夺孩子抚养权案例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当,均有直接抚养的意愿,轮流直接抚养不会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双方无法达成轮流抚养子女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离婚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5月12日,彭某(女方)与李某(男方)登记结婚。3月28日,彭某生育一女李某1。初,彭某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李某离婚,于1月17日按撤诉处理。其后,彭某再次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李某离婚,于12月31日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彭某第三次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与李某离婚。审理中查明,10月2日,彭某未与李某商议,独自将李某1带至成都,交由彭某的父母抚养至今,彭某长期在重庆工作、学习、生活,并未在成都直接抚养李某1。李某从李某1被带离重庆时起,未再见过李某。双方均有独立抚育婚生女的经济条件,在居住环境、双方的文化程度等综合条件相当,且无对未成年子女不利的恶疾、暴力、吸毒等情形。彭某曾于1月30日,因结节性甲状腺肿行切除术。双方对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争执激烈。彭某同意轮流抚养李某1并要求法院依法裁决,李某不同意轮流抚养但保障对方较充分的探视时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月14日作出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207号民事判决:
一、准许彭某、李某离婚;
二、登记在彭某、李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幢-房屋归李某所有;
三、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彭某80万元;
四、婚生女李某1由李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五、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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