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户口分户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农村户口分户可以申请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法定条件是: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法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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