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与去年相比,缴存基数从最低1310元提高到1500元,最高上限从14508元提高到16350元。
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6350元)。
本次调整后,本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比例为15%,最低比例为5%。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比例和缓缴。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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