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范围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医疗费的项目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二)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例如购买消炎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三)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彩超费等。
(四)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例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五)住院费,即患者住院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
(六)其他医疗费用。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二、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吗
(一)医药治疗费的人身伤害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三)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四)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五)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六)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七)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八)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进行人身伤害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人身伤害赔偿,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三、以下费用不属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
(一)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检查、治疗及相关费用(包括伤者原发疾病;伤者伤情已愈,经治医生建议出院,但伤者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
(二)医疗事故、差错扩大的费用。
(三)无转院证明或未经我司同意,私自转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非特殊病情需要或我司同意,住院治疗期间门诊或院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外购药品、器材等)
(五)非特殊病情需要或我司同意,未在能提供电脑发票的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费用。
(六)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商业保险(如意外险)等已赔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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