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例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财产等价格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保留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保留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首次出资非货币性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
关于公司设立阶段货币出资比例的理解
公司法第二章关于公司设立一节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本条规定所处的章节及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推断出:货币出资比例要求仅适用于公司设立阶段,而不适用于公司成立后的增资阶段。因此,公司成立之后的增资行为均可采用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这也符合公司设立阶段货币出资主要是满足公司设立阶段以及成立之初阶段对现金的需求。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后,其货币出资比例能否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第17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据此条规定,增资后货币出资仍然不得低于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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