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争议的和解调解
合同争议的和解调解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合同发生纠纷怎样处理
实践中,针对合同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1.协商。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3.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三、合同纠纷中自由选择权的条件限制有哪些
应注意的是,合同纠纷中这种自由选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如:按照规定,在天津市一般财产案件诉讼标的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应由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确定、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
3.合同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决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以协议决定第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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