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量刑标准如下:
1、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4、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的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5、不管是生产糖类等普通食,还是生产保健食品等具有药用价值的特殊食品,在选择生产的原材料时,都是不得为了贪图便宜,就选用那些有毒的原料,否则一旦生产出有毒食品,那么生产食品的厂家是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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