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办理的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来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的办理材料
1、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
5、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认缴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看备注)
6、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7、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三、来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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