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监狱特赦是什么意思
监狱特赦就是指根据特赦令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执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决定是否特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之后再由各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进行过9次特赦,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罪犯,不得特赦:1、部分严重犯罪的罪犯;2、剩余有期徒刑在10年以上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缓期间的罪犯;3、无认罪悔改表现的;4、已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5、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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