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合伙退伙后处罚谁
(一)退伙时,退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退伙的时间,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若是除名退伙,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自退伙之日起,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对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条)
(三)退伙时的结算规则
1、结算时间: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51条)
4、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52条)。
(四)死亡退伙的法律后果
合伙人死亡时,继承人不当然成为合伙人,就资格继承而言,需要满足双方同意的条件,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和继承人愿意成为合伙人。就债务继承而言,遵循限定继承的原则。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二、个人合伙退伙必须清算吗
个人合伙退伙,其他合伙人要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个人合伙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个人合伙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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