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原告王灼红与被告强泽荣经人介绍于1996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中,于1999年4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浩。今年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男孩王浩现在随原告王灼红生活。
【法院审理】
原告:王灼红,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润河镇王桥村桥南队4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307181955。
被告:强泽荣,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803181948。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灼红与被告强泽荣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灼红诉称:其与被告强泽荣非法同居已经解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非婚生男孩王浩随其生活。
被告强泽荣辩称:子女抚养费由原告王灼红承担。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非婚生男孩王浩随原告王灼红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二、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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