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处理三无产品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9-06 23:20:09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7条和第36条的规定,生产或销售三无药品所可能面临的处罚。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贩卖三无药品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还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7条和第36条的规定,生产或销售三无药品,工商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也可以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贩卖三无药品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还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违 反 《 产 品 质 量 法 》 的 法 律 责 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违反该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生产、销售产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拒绝、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拒绝、配合查处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产品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未按照法定要求办理产品认证手续的;(二)未按照法定要求定期检验或者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对于伪造、篡改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伪造、涂改有关认证标志、条文,或者伪造、涂改产品标识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篡改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伪造、涂改产品认证标志、条文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伪造、篡改产品生产许可证、认证标志、条文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伪造、涂改产品标识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遵守《产品质量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生产或销售三无药品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违反法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经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该法进行处罚。贩卖三无药品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还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三无药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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