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工程款的收回,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完善合同条款。
第二,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第三,正确运用法定抵押权。
第四,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一、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最新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二、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除承担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应当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雇主的法定义务,雇主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没有必要双方都同意。对于拖欠建设资金利息的收付标准,司法解释考虑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对计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利息自支付之日起计算支付。关于如何确定“到期付款日”,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为计息的起始时间;
2、未约定支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列时间为支付时间;
3、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为交付日。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建设工程尚未交付或者工程款尚未结算的,以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为准。
三、工程质量保修金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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