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如果造成了严重性后果的,判处拘役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不是不作为,而是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实施了阻碍解救之行为,判处二年至七年,情节上较轻的,判处拘役至二年以下。本罪的处罚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负有解救之义务、职责。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一般案件(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着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2、重大案件(1)三次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的。3、特大案件(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2)阻碍解救致死亡二人以上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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