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足时,债权人的起诉范围是否受到限制?
时间:2023-07-06 15:56:34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公司股东若是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谁的确认方式: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该股东;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发起人与被告股东;

3、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谁的其他确认方式。

股东出资不足怎么解决

可以减资。但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

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

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

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也可以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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