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离婚诉讼,调解不成将开庭
时间:2023-07-22 08:11:42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

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离婚调解不成怎么处理

起诉离婚双方调解不成的处理:

1、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

2、若双方调解不成,且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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