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初步审查有以下两个主要内容:
1、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检查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定。通过考试的,由专利局发出授理通知书,并给予专利申请号;
2、专利申请内容审查: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范围,是否属于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应当保密。
只要通过初步审查,就可以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原则
(1)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机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只有在经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才能作出驳回决定。必要时,可以给申请人两次以上的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给予多次补正机会时,审查员应当注意,不要耽误专利法规定的公布专利申请的期限。
(2)对于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的格式缺陷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使公布文件格式上符合要求;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仅在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3)除申请文件被驳回的情形外,审查员应当尽量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全部格式缺陷。
(4)凡因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或启动的程序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而需作出视为未提出或视为撤回或驳回决定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可启动的后续程序。
(5)审查员无论作出何种处理,都应在纸件文档中作出相应处理和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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