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代位权效力的规定是:债权人得代位权自人民法院作出批准行使之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对债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债务人是否拥有直接代位权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没有代位权的,有代位权的是债权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二、代位权诉讼代位争议的费用是否属于侵犯债权
债务人理应承担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有合法的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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