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标准
时间:2023-07-03 10:21:37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追偿权纠纷的管辖,实践中由于对“追偿权纠纷”性质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了追偿权纠纷管辖的争议。观点一:追偿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担保合同的追偿权”不属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四大典型债务,属于“非典型之债”(还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追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雇主追偿权、产品责任中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追偿权等),故无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等管辖地的认定规则。另外,由于担保合同追偿权系经由法院判决产生,而非当事人合意之产物,具备“单向债权债务”性质,因此也不存在约定管辖情形。从而在“保证合同追偿权”的管辖地认定上,只能依据一般的管辖规则——“原告就被告”来认定。

观点二:在将追偿权纠纷归为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也是实践中的主流做法。

追偿权纠纷的构成要件

什么是追偿权纠纷

追偿权纠纷包含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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