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权利的排列顺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3-07-01 15:40:21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一房数卖的情况:如果买受人中有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那么该买受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只能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都没有过户,那么就按照“先交付——先付款——先缔约”这种顺序来履行合同。同时,这一顺序有两个前提性条件: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二是买受人都是善意的。

一房二卖情形中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

1、一房二卖情形中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如下:一方办理过户,另一方没有过户,房屋归先办理过户一方所有;双方均未办理过户未交房,房屋所有权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双方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四、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15.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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