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间的交通事故,汽车与行人间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时间:2023-03-21 19:54:07 1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汽车间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

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

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

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二、汽车与行人间交通事故处理

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

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

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若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方不承担责任

三、交通事故如何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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