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处罚是否出示证据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时,要向被处罚人员出示有关证据,如果被处罚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治安处罚决定书的程序
1、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或者两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4、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已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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