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对象为本单位的资金;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虽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挪用或者借用本单位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仍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罪与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侵犯职务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特点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属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职务侵占罪的特点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数额较大;
3、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是试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暂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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