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遗产的保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简单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产生,《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对遗产的保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二、遗产保管人的特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遗产保管人具有以下特征:
1、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的人,都是遗产保管人;
2、妥善保管遗产是遗产保管人的法定义务;
3、遗产保管人对于遗产的权利限于保管,没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4、遗产保管人对于遗产的保管期止于该遗产移交至合法权利人。
三、遗产保管人的近似概念及区别
与遗产保管人近似的概念是遗产管理人,我国法律对于遗产管理人没有定义,从区别于遗产保管人的角度,其在法理上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权限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委托授权的,按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定有遗产执行人享有。如果没有委托授权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任选享有权利。
2、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权利范围由被继承人的授权范围确定,一般比保管人的权利范围广泛许多;
3、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期限止于该财产的属性由遗产变更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财产。
由于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权来自被继承人的委托授权,所以,遗产管理人属于遗嘱执行人的范畴,只不过其执行被继承人嘱托的范围仅限于对遗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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